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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节:三 合众国向何处去(3)




  麦迪逊他们当然是主张建国的。实际上,按照麦迪逊最初的想法,是要没收各邦政府权力,集中于“全国最高政府”,只不过没有明说罢了。明确说出这一主张的是汉密尔顿,时间是在6月18日。汉密尔顿是5月18日到会的,但整整1个月基本保持缄默。一是出于对那些年长资深、德高望重的代表的尊敬,二是因为自己处境尴尬──他和本邦代表团另外两位代表的观点实在是根本对立。但在6月18日,他忍不住作了长达5个小时的发言,集中阐述了他的制宪纲领和建国主张。他认为,如果还让各邦抓住主权不放,那么,无论对邦联制度如何修补,都将无济于事。唯一的办法,是把全部主权都集中到一个总体政府,哪怕这个政府是君主制的。因为在他看来,大不列颠政府,是世界上最好的;而英国人能把国家治理得那么好,则要归功于他们杰出的宪法。因此,君主立宪制,是最好的制度。如果我们的君主还是选出来的,那就更好了。相反,要在如此辽阔的国土上建立一个共和政府,则叫人绝望;而再给邦联议会扩权,则不是造成一个坏政府(什么事情都做不了),就是不再有政府(政府权威被各邦瓦解)。反正,在同一疆域内,不可并存两个主权。所以,总体政府必须吞并各邦,否则它就会被各邦瓜分。

  显然,这是典型的“国权主义”言论。“国权主义”通常称作“国家主义”。其政治纲领和观点,是主张建设单一制民族国家(nation)。与此相对应,主张将美国建成联邦(union)的,则被称为“联邦主义”。但联邦是最后妥协的结果,此前并没有什么“联邦主义”,也没有“国家主义”和“联邦主义”之争,只有强调国权的一派和强调邦权的一派。后者被称作“邦权主义者”。邦权主义和强调国权的主张相互妥协,就产生了“联邦主义”。所以,在双方达成妥协之前,“邦权主义”的对立面就应该叫作“国权主义”,不应该叫“国家主义”,就像《联邦宪法》生效以前的State应该叫“邦”不能叫“州”一样。妥协之后,仍主张建设单一制民族国家的,就叫“国家主义”;仍主张维持邦联制度的,就叫“邦联主义”;而同意国权与邦权并存的,则叫“联邦主义”。我认为只有这样说,才是尊重历史,也才能解释为什么原来的“国家主义者”(实为“国权主义者”)后来会变成“联邦主义者”。